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卫健局、发改(经发)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为做好成都市诊所改革与发展试点工作,不断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市卫健委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七个市级部门制定了《成都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6日
成都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诊所健康发展,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吸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贯彻落实省委“一干多支”发展战略,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改革完善诊所政策,提升诊所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全面提升诊所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在为基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多样化需求,建成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诊所,成为公立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提升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三)试点安排。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经验完善诊所建设与管理政策。自贸试验区内诊所管理按照自贸试验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全市除备案中医诊所、中外合资合作诊所及港澳独资诊所以外的所有诊所。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诊所执业许可政策 1.简化准入程序。各区(市)县对诊所设置规划不作限制,将诊所准入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在本方案实施后开办诊所的,在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后,报所在区(市)县诊所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局或卫健局)备案,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市卫健委统一备案。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卫健委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政务和网络理政办) 2.执行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诊所是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在本方案实施后开办的诊所,应符合国家最新公布实施的《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要求,在诊所执业的医师要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各区(市)县对在本方案实施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要求进行管理。(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政务和网络理政办) 3.鼓励医师举办诊所。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要按照多点执业有关要求,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其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任务量、服务质量和薪酬绩效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兼职开办诊所的医师能够完成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二)提高诊所医疗服务质量 1.鼓励将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组建城市医疗联合体和县域医共体过程中,可以根据诊所意愿,将其纳入医联体或医共体建设。2020年9月底前,各区(市)县纳入辖区医联体范围的诊所应不少于1家,并在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之间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各专科联盟牵头单位,应将诊所纳入成员单位范围,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联体内二级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病理中心等机构,与诊所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2.支持诊所规模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不同专科医师成立适宜规模的合伙制医生集团,举办专科医师联合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连锁化、集团化诊所,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服务模式。(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3.鼓励诊所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诊所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通过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进一步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2020年9月底前,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至少确定1家诊所,将其纳入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医疗机构范围。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提供签约服务质量的评估,将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满意度等纳入评估,确保签约服务质量。(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4.鼓励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各区(市)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诊所,在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区(市)县对诊所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可以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5.促进诊所全职医师职业发展。全职在诊所执业的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时,经本人申请可按照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单独分组、定向评审,计算机和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评审副高级职称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其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临床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定向评审取得的职称,原则上应当限定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使用,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当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在诊所执业的医师参加依法执业、“三基三严”、院感管理、医学人文等培训和学习,并负责监督考核,每年对诊所医师至少培训4次。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探索建立一套成熟的全科能力培训系统,让基层医生接受规范化的培训,全面提升基层医生的诊疗能力。(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人社局) 6.完善有利于诊所发展的相关政策。诊所提供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对主动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并符合条件的诊所,支持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可按规定支付。简化诊所的环评、消防等审批手续,与诊所备案手续并联办理,不作为诊所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局或卫健局)办理诊所备案的前置材料。(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三)加强行业监管 1.创新行业监管手段。诊所要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接入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信息报送及系统接入办法由市卫健委另行制定。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落实诊所、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等管理办法,做好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管结果与诊所校验、医保定点管理等挂钩。鼓励成立诊所管理行业组织,支持其在制定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监督抽检,检查结果及时公开公示,支持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诊所管理监督。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定点诊所的监督管理,对虚构医疗服务等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强化对诊所药品器械采购等相关环节的监管,加强对诊所违规销售妆字号、食字号、械字号商品行为的监管。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动态监管成果,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要加强诊所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卫生诚信档案,逐步实现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政务和网络理政办) 2.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托信息化平台,加强对诊所运营和医疗服务监管,实现实时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要定期组织对诊所进行培训,提高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常态运行机制。诊所应严格依法执业,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和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诊疗护理规范和指南,合理使用药物,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加强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保护患者隐私;建立电子病历系统,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做好就诊患者登记,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诊疗信息。鼓励诊所(特别是医美诊所)或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部门:市卫健委) 三、保障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诊所发展的重要意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其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医改和发展社会办医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改革完善诊所管理有关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细则,加强对诊所的监管。各区(市)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诊所可持续发展。2020年3月,全市启动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实施工作。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本地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市卫健委。 (二)做好评估总结。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本方案在辖区内推进情况及时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卫健委。对于工作推进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经验要及时总结上报。市卫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督导检查和分析评估,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完善促进诊所发展的政策举措,确保诊所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管理员) |